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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政策整合备忘录 - 环境政策融合(EPI)的欧洲经验草稿,斯德哥尔摩研究所 2007年6月1日 项目目标本项目完成 “工作建议”第II.1 条的内容——环境政策融合(EPI)欧洲经验的研究。本项目的研究目的是分析环境政策融合的欧洲经验,尤其是在交通和能源领域的经验,以供中国的部门规划学习。本研究主要综述环境政策融合领域内最重要和最近的学术文献和政策报告;回顾欧盟和某些成员国的环境政策融合经验。 环境政策融合简介环境政策融合(EPI)指将环境目标和对环境问题的考虑纳入部门(如能源、交通和农业)的政策制定和计划中,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传统的环境政策不同于环境政策融合,将环境视为单独的领域,而问题则通过“末端处理”的方式解决。 早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就强烈主张环境政策融合原则,后来在《二十一世纪方程》第八章中采纳。在欧洲,《欧盟条约》第6条使这一原则具备了合法地位,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被纳入共同体政策的定义和执行中,…尤其是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下”。几个欧盟成员国还在自己的国家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政策融合的条款。 在实践中,欧洲环境署(EEA)把环境政策融合定义为“在所有政策过程中,从政策过程的一开始就切实考虑环境问题的一种持续过程。重要的是,环境政策融合需带来政策、政策执行和政策结果的总体改进。环境不一定成为采纳实施的每项政策的头等重要位置,但一定要沿着可持续发展的总趋势” (2005 p. 13)。欧洲环境署已开发出了一种环境政策融合框架,囊括了融合过程的主要内容。 环境信号- 关于某一部门的环境表现和发展趋势的信息;采取对应政策时需要这种信息:
行业政策回应- 可通过改进行业政策制定过程的某些方面,更好地将环境目标和环境考虑纳入政策过程中:
欧洲经验[回顾并总结欧盟和各成员国的环境政策融合经验] 交通部门的环境政策融合[分析交通部门在环境政策融合方面的重要成就和事例] 能源部门的环境政策融合[分析能源部门在环境政策融合方面的重要成就和事例] 建议[根据对欧盟经验的分析提供建议] 环境政策融合方面的重要资料政策制定者报告和网站:
学术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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